人事档案资料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2-05-25     阅读次数:     字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适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特别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陈某原在卫生院从事医疗工作,2010年退休。陈某认为,其退休前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退休金不应按临时工发放。

2017年10月28日

陈某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濉溪县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退休时的档案材料。

其后,陈某多次去濉溪县人社局,濉溪县人社局均口头告知其所申请的事项不能公开。2018年2月5日,濉溪县人社局向陈某送达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个人退休档案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能公开。

2018年1月3日

陈某向濉溪县人民法院(下称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濉溪县人社局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

濉溪县法院认为,陈某申请公开的系职工档案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濉溪县人社局履行了说明理由和告知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按陈某要求的形式给予答复,属程序瑕疵,予以纠正,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淮北市中院)提起上诉。

淮北市中院认为,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者借用本人档案;县人社局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

安徽省高院认为,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濉溪县人社局已履行了说明理由和法定告知义务,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院裁定提审。

安徽省高院认为,陈某申请公开的是人事档案资料,我国对此有专门规定,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的档案,案涉申请不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用来记录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德绩才能的一种文件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履历材料、鉴定材料、政审材料、奖励和处分材料等。我国对人事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查阅等制定了专门规定。

我国对人事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查阅等制定了专门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陈某申请公开的是其人事档案,应当适用关于人事档案的特别规定,不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首先应当判断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其次需要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公开、由谁公开等内容。部分信息的查阅或者获取已由特别法作出相应规定,不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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