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基于其原始记录性这一属性,档案具有无可比拟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备以查考的证据价值,对档案的开放利用管理一直都备受关注。对于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各国都将其纳入法规体系当中,一些国家甚至利用专门的法规对其规定,比如美国、丹麦和瑞典等国将档案开放和利用纳入了《信息自由法》 ,我国有专门的《档案法》对其做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的档案开放利用程度与外国还存在一点差异,那么,国外的档案开放利用状况如何呢?小编带你来一探究竟。
在档案开放利用方式上,美国和法国的国家档案馆内都设立有永久性的档案展览馆 ,美国永久性展览厅内设有专门的展柜,展示珍贵的历史文献 《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人权法案》等。而在法国的巴哈马档案局,有一个名为《巴哈马历史纲要》的永久性展览。
将档案与历史教育相结合,在这方面法国开创了历史的先河,在国家档案馆内专门设立了中学生教育处,而目根据中学历史课教学大纲来定期要求中学生到档案馆接受国史教育,利用专门的档案影片、史学知识测试等方式来再现法国的历史形象 ,从而培养中学生爱国主义情结。在档案馆开放利用时间上,日本档案馆开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六;在加拿大,为了便于利用者随时来馆查用档案,还专门开设了一个阅览利用室,实行24小时的服务。在档案的开放率这一方面,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开放比例高达90%,而欧州各国的开放率普遍都在50%以上。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档案开放利用工作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2020年国家修订档案法,强调各综合档案馆应注重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从国家档案局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基本情况摘要》中我们可以发现:2020年度,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开放档案共14584.5万卷、件档案,其中,新中国成立前档案2806.3万卷、件,新中国成立后档案11778.2万卷、件。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接待利用者647.2万人次,提供利用档案2064.4万卷、件次;接待资料利用者19.1万人次,提供利用资料39.8万册次。[1]
除了档案馆直接利用的档案,近年来,随着“阳光政府”、政务公开的建设,档案馆数据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事实上也是我国档案开放利用的新发展。首先,从法律法规上看,我国综合档案馆保管的多为密级在30年以上或永久保存的档案,尽管新档案法明确规定可以25年为一轮开放的标准,但对于何为“必须年满25年即开放”、何为“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并无进一步申明,这会导致各档案机构基于安全考虑等,很难主动降低门槛,而倾向于继续保持档案的“保密”状态。档案开放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另外,在电子文件领域,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的开放利用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也值得借鉴。其次,结合电子化趋势看档案与政务公开。美国对于电子文件的管控水平较高,这些规定无疑为做好电子文件管理与档案信息开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国虽然也在积极推进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并构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但二者并非统一管辖,不能很好协调。部分馆藏资源类和行政业务类档案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共利用,但这种形式的利用效果有限。另外,目前档案部门在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还存在格式不一、数据质量参差、利用权限不明等问题。[2]解决诸如此类问题,我们的开放利用率才能得到提升。再次,从档案馆的文化宣传与公共性质说开去。美国国家档案馆会定期开展文化活动,如三月以妇女节为契机推出的“女性历史月”展览;美国国家档案馆官方网站还设有“教育资源”、“退伍军人记录”等固定板块方便特定人群进行利用,公众对于“能够便利利用档案”这一点有很高的认同度。我国新档案法中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实施办法中则补充说明了“合法证明”包括“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整体而言,虽然强调了公民的合法利用权利,但留有很大弹性空间,这意味着仍然不能达到“公共”的性质,更不能与博物馆、图书馆一类文化机构的开放性相提并论。
较美国国家档案馆,我国多数综合性档案馆网页具有行政与文化职能并进的特点,部分档案馆存在对文化宣传不够重视的现象。官网上能够在线查询的档案资源非常有限,又或者虽然馆藏丰富但不能提供有效而丰富的利用途径,专题展览以及线下活动也不多,自然会给公众“距离感”。出于档案自身特殊的属性,对其管理自然不同于图书等,这也是以前我国档案馆与档案局常常合为一体的原因。但自机构改革以来,“局馆分离”意味着档案馆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文化职能与服务职能得到空前强调,“公共档案馆”应该是我国综合档案馆发展的目标。然而,档案馆一时无法完全脱离一直与档案局“绑定”的影响,若想贴近公众,任重而道远。
所以说,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档案工作的获得感,档案开放才算“适得其所”,档案事业才能获得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