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1)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的总体职责。新增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可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第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要求,明确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范围和流程。
(3)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要求。本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要求、时间范围,以及不合格材料的退回要求。
(4)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建设要求。本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的内容范围和时限要求,能为后续挖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奠定坚实基础。
(5)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体安全的要求,全面构建起我国档案安全体系。
(6)第十七条新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1996《规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属于空白。如今,我国档案数字化建设如火如荼,在政策中增加此信息化内容,将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7)第十八条新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要求。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注重“四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推广电子签名等新技术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倡流动人员数字人事档案的流转,亦是对新形势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适应,将能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现代化。